签证索赔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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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节 签证索赔管理 签证 一、签证的定义 签证是发包人代表与承包人代表就施工过程及结算过程中 对确认工程量、增减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承 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所作的签认证明或达成一致意见 的补充协议.

二、签证的法律特征 1.工程签证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是双方法律行为; 2.工程签证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 的; 3.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或者在履行后确定,可以 直接或者与签证对应的履行资料一起作为确定工程款和(或) 顺延工期的依据.

三、有效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 1.签证主体:须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2.签字权限: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进行 必要的授权,无权限人员签署的签证并非有效签证,仅能属于
效力待定的签证,需得到有权人员的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签证内容:须是涉及工期顺延、费用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等 内容,并且准确完备,涉及其他内容的文件不属于工程签证.

现场签证内容要明确,项目要齐全.

签证中要注明时间、地点、 工程部位、事由,并附上计算简图、标明尺寸、注上原始数据, 明确结算方式、结算单价.

签证单须编号报审,避免重复签发, 建立签证台账定期跟踪.

4.当事人对签证内容协商一致,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 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

如发包人签署意见为已阅、已收 到,则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并非可直接作为结算 依据的有效签证.

注意:签证形式的多样化 签证单、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信函、经发包人认可的 形象进度表、质量评定表、监理证明、补充协议等文件,只要 满足前述构成要件,均可作为有效的工程签证.

同时,需要注 意,合同本身对签证程序、形式有无特别约定.

四、签证的法律依据、合同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 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
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 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7一 0201)第10条规定的“变更”是当事人办理签证的依据和来 源.

五、如何做好签证管理工作 (1)签证要以合同为依据.

项目负责签证人员应熟悉施 工合同、补充协议等工程文件,要注意的是合同未约定而实际 已发生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或工期都有必要进行签证.

1.签证应有理有据.

承包人应保留与签证有关的施工日 志、施工进度表、施工备忘录、例会记录、工程照片和验收报 告等证据材料,前者内容应和上述材料相互呼应.

2.签证内容应具体、明确.

签证内容应量化,如工期签 证,应明确本次签证延误的天数,不能只是确认工期延误的原 因或事实.

3.注意合同约定的工程签证形式要求.

如果合同针对签 证有特别要求,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如合同约定“现场 签证需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申方现场工程师(或代表)复 核签字,并经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加盖甲方公章方位结算有 效文件.

”要求签证的主体必须是有权签证的代表.

一般情况
下,施工合同制定了建设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在没有特别 约定的情况下,该授权代表的签证是有效签证,如施工合同未 指定现场签证代表,则承包人应发函要求业主书面指令签证代 表,如签证代表发生变更的,也因及时发函要求业主书面确 认.

如业主对授权代表的授权不是特别明确,建议对于大宗材 料的价格确定或者总价较大的工程量变更签证,应尽可能要求 在签证代表签名后再加盖业主公章,以减少争议的可能.

在无 法取得业主签证或业主签证人员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由监 理方在签证单上进行确认,可以加强签证的证明力.

(2)有效应对建设单位拒绝签证.

工程签证涉及工程价 款的变更(通常是增加)和工期的变更(通常是延长),关系 到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根本利益,业主为避免工程造价的增 加,常会采取不签证、少签证、拖延签证等方式应对.

如遇到 此类情况,项目要做好以下工作进行防范.

1.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签证资料.

不论业主是否同意 签证,都应将签证文件提交业主,并由业主相关工作人员进行 签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大部分的签 证均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如未在该时限内提出,则施工单位可 能面临此后因证据灭失或事实不清或业主以超过时限为由,导 致索赔无法得到支持.

对于业主单位拒绝当面签收的情况,建
议采取EMS邮政快递解决,邮寄给业主的法定注册地址、法定 代表人或合同授权代表.

2.妥善保留证据材料.

保留工作量发生的证据,包括现 场施工照片、录像、材料购买及入场记录等.

3.及时发函催告.

业主收到签证文件后拒不签证的,应 及时发函催告,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证处理.

发函后对方 仍不予签证的,可以寻求监理等第三方对工程量进行确认.

4.必要时行使抗辩权.

如签证工程量较大,而业主违反 合同规定拒不签字,影响工程的进一步开展以及工程款支付 的,承包人可以考虑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停缓建等方式要求 对方先履行签证义务.

索赔 一、索赔的定义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 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 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二、索赔的法律特征 1.索赔具有双向性.

2.索赔以损失、损害的客观发生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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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4 05: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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