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6建筑与装饰概算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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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说明
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桩基工程,砌筑工程,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装配 式建筑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 工程,工程水电费,措施项目共十七章。
二、本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5m 以下为准制的,超过25m 的高层建筑物,另按规定计算高层建 筑超高费。
三、定额装饰工程章节中已综合了层高3.6m 以下的简易脚手架,层高超3.6m 时,另执行第十七章措 施项目相应定额子目。
四、建筑工程的一般成品保护费包括在定额的相应子目中,不得另行计算。
五、定额中注明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价格可以换算。
六、预拌混凝土价格中不包括外加剂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七、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施工排水、降水工程中综合了工程水、电费, 其他章节的工程水电费执行第十六章工程水电费相应定额子目。
八、本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各种土质(山区及近山区除外),执行中不得调整。
九、金属构件、预制构件价格中包括了加工厂至安装地点的运输费用。
十、镶贴石材、块料中的磨边、倒角费用已包含在材料价格中,不得另行计算。
十一、定额中凡标明厚度的子目,设计要求不同时,执行每增减厚度的相应定额子目。
十二、本定额的混凝土是按预拌混凝土编制的,若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十三、建筑工程中有部分仿古项目,可执行仿古建筑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十四、室外道路、停车场工程执行市政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十五、室外各种窨井、化粪池执行构筑物工程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六、建筑物檐高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 (一)平屋面带挑檐者,算至挑檐板下皮标高; (二)平屋面带女儿墙者,算到屋顶结构板上皮标高; (三)坡屋面或其它曲面屋顶均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四)阶梯式建筑物按最高层的建筑物计算檐高; (五)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十七、建筑物层高的规定: (一)首层层高按室内设计地坪标高算至首层顶部结构层楼板的板面高度; (二)其他各层的层高均为上下结构层顶面标高之差。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摘自《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 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 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 及 以上至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 及 以上至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 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 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
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3.0.9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 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 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 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 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 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 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 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 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 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4·
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到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 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 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 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 及以上到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 在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 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建筑面积。
3.0.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 ·5·
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 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 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 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0.45m 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 桥等构筑物。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机挖土方,人工及独立土(石)方2节共105个子目。
(二)第一节机挖土方系综合了挖土、回填(灰)土以及运土等工作内容。
(三)平整场地是指室外设计地坪与自然地坪平均厚度 ≤ ±300mm 的就地挖、填、找平;平均 > ± 300mm 的竖向土方,执行挖土方相应定额子目。
(四)无地下室的框排架结构基础机挖土方除以下情况外,均按独立柱基及带形基础挖土方分别计算。 1.单向柱距6米以内,且槽深>3米时,执行带形基础挖土方子目。 2.双向柱距6米以内,且槽深>3米时,执行无地下室满堂基础挖土方子目。
(五)槽深超过13米时,机挖土方均采用边坡支护方式,不再考虑放坡增量,边坡支护需套用相关章节 子目。(六)筏板基础的梁间回填土、局部顶板回填土及回填钢渣等内容套用独立土石方一节相应子目。
(七)定额中不包括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及建筑物拆除后的垃圾清运,发生时另行计算。
(八)土方回填定额子目不包括外购土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九)土(石)方运输子目中不包括渣土消纳费用,其费用应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另行计算。
(十)人工及独立土(石)方 本节人工适用于非机械开挖的所有土方工程,其他项目适用于竖向土方及室外单独场地平衡等。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挖土方一节:
1.平整场地:建筑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室单层建筑面积大于首层建筑 ·9·
面积时,按地下室最大单层建筑面积计算。
2.有地下室满堂基础机挖土方:按基础底板外皮内包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槽深(垫层下皮至室外地坪,以 下均同)以体积计算。局部加深部分按图示体积计算并入土方工程量中。
3.无地下室满堂基础机挖土方:按基础底板外皮内包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局部加深部 分按图示体积计算并入土方工程量中。
4.基坑支护扣减土方:按基础底板外皮边线长度乘以槽深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5.坑底基础桩增土方:按基础底板外皮边线长度乘以槽深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6.带形基础机挖土方:按基础宽度乘以轴线长度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
7.独立基础机挖土方:按独立基础外皮内包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
8.单向柱距6米以内,且槽深>3米时,按基础外皮宽度乘以轴线长度乘以槽深(垫层下皮至室外地 坪,以下均同)以体积计算。槽深不同时,局部加深土方按独立基础挖土方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入带形 基础挖土方子目中。
9.双向柱距6米以内,且槽深>3米时,按外柱基础外皮连线内包面积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槽深不 同时,局部加深土方按独立基础挖土方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入无地下室满堂基础挖土方子目中。
10.桩间土方增加费按桩数量以根计算。
(二)人工及独立土(石)方一节:
1.机械平整场地、场地碾压、原土打夯按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人工挖土方、机挖土(石)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3.回填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4.土(石)方运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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