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52202021 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及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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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 15-220-2021 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及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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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广东省标准
DBJ/T 15-220 -2021
备案号 J 15780-2021
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及评价标准
Environmental noise and vibration control and 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urban rail transit
2021-05-20 发布 2021-09-01 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引起的环境噪声与振动影响的控制及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项目噪声与振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具体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容许通过速度小于等于160km/h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1.0.3 对先有敏感点,后有轨道交通工程的情况,由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轨道交通车辆引起的环境噪声及振动的控制;对先有轨道交通工程,后有敏感点的情况,由敏感点建设单位负责对敏感点所处位置既有环境噪声及振动的防治。
1.0.4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引起的环境噪声与振动影响的控制及评价工作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广东省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A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 表示,单位dB(A)。
2.0.2 等效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等效连续A 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
2.0.3 振动加速度级 vibration acceleration level
加速度与基准加速度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20,记为VAL。单位dB。

式中,ܽ——振动加速度有效值,m/s2; ܽꂀ——基准加速度,ܽꂀ=10-6m/s2。
2.0.4 Z振级 weighted plumb vibration level
按GB/T13441.1/ISO2631-1规定的全身振动Z计权因子修正后得到的振动加速度级,记为VLz,单位dB。
2.0.5 建筑物振动 building vibration
轨道交通列车运行引起沿线固体介质的往复运动而导致建筑物基础或结构的振动。
2.0.6 二次辐射噪声 secondary noise,secondary air-borne noise in buildings
被激励产生的建筑物构件,其固体表面振动向周围空气介质辐射的声压波,亦称固体噪声,二次辐射噪声的评价指标为等效A声级。
2.0.7 城市轨道交通上盖建筑 building on urban rail transit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基地上部空间建设的建筑物与配套的机电设备用房及其位于盖板下部服务于上部建筑的配套用房等建(构)筑物。以下简称“上盖建筑”。
2.0.8 车辆基地 base for the vehicle
轨道交通车辆段及停车场统称为车辆基地。
2.0.9 厂界 boundary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基地、风亭、冷却塔等建筑物或设备的用地红线.

3 基本规定
3.1 环境质量标准
3.1.1 各类声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应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执行。
3.1.2 环境振动质量标准应按照《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 执行。
3.1.3 住宅建筑室内 Z 振级限值标准应按照《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GB/T 50355 的第 3.0.1 条执行;各 1/3 倍频程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限值标准应按照第 3.0.2 条执行。
3.1.4 建筑物室内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 170 执行,住宅建筑室内二次辐射噪声的各倍频程限值还应按照《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GB/T 50355 的第 3.0.3条执行。
3.1.5 文物保护单位的振动速度限值应按照《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
50452 执行。
3.1.6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执行。
3.2 噪声、振动测试技术要求
3.2.1 承担噪声、振动测试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能力,并能够出具符合国家规范并带有中国计量认证(CMA)标志的检测报告。
3.2.2 测试采用的仪器、设备应经国家认可的计量单位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3.2.3 测试采用的传感器量程、精度、频率范围应满足相应位置的测试要求。
3.2.4 环境噪声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环境噪声测试的中心频率按 63Hz~8kHz 的倍频程或 50Hz~10kHz 的 1/3 倍频程;建筑物二次辐射等效连续噪声测试的中心频率范围为 16~200Hz 的 1/3 倍频程;住宅建筑室内二次辐射噪声测试的倍频程的中心频率范围为 31.5~250Hz 的倍频程;
2 测量宜采用 I 型积分式声级计,其性能应符合 GB/T 3785 和 GB/T 17181 的规定。声校准器性能应符合 GB/T 15173 的规定;
3 选取昼间高峰时段、夜间时段进行不少于 1 小时连续噪声级及列车通过时段噪声级测试;
4 降噪产品性能评价时测点布置按 HJ/T 90 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噪声及室内噪声、厂界噪声评价时测点布置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4 噪声及振动预测方法
4.0.1 噪声预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HJ 453 附录 C 执行;
2 若采用其他预测方法,则须注明来源并对所用的预测模式进行验证,说明验证结果。
4.0.2 振动预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HJ 453 附录 D 执行;
2 若采用其他预测方法,则须注明来源并对所用的预测模式进行验证,说明验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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